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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标准,你怎么看?

摆脱塑缚行动 摆脱塑缚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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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2 月,海南省将“限塑”升级为“禁塑”。此番行动并非封杀大众日常使用的塑料产品,而在于分种类分阶段,逐步禁止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产品。


在《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中,我们看到海南省已将替代产品,即“生物可降解塑料”的供给能力,被列为工作目标。


然而,我们认为规范生物可降解塑料的术语用法、处置方式和使用范围,是推广使用这种材料的重要前提。


2019 年 12 月 23 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就海南省地方标准《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和《塑料制品中不可降解成分的快速检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摆脱塑缚在提出如下意见的同时,建议海南省修订完善有关生物降解材料的地方法规,以配合地方标准实施。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3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提交您的建议)




标准建议一
改“全生物降解塑料”为“生物可降解塑料”
在一些文献介绍中,塑料可根据在微生物作用下降解程度的不同,生物可降解塑料可分为“生物破坏性塑料”(含有生物无法降解的成分)和“全生物降解塑料”(所有成分均可生物降解)。[1]
 

生物破坏性塑料由可生物降解的淀粉等天然高分子,与聚乙烯 (PE)、聚丙烯 (PP) 等不可降解的合成高分子组合而成,通过其中天然成分的生物降解,以达到破坏塑料结构的目的。


因为含有生物无法降解的成分,生物破坏性塑料不能被微生物完全分解而没有残留。[1]

 

作为一种不能完全降解的材料,生物破坏性塑料进入自然环境中,会像传统塑料一样造成污染。

 

相比之下,全生物降解塑料拥有较好的降解性。但我们知道,生物降解材料的降解是有条件的。


例如,据国内生物降解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路连峰介绍,聚乳酸 (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 (PBS) 等材料,在人工控制的工业堆肥条件下(通常为 55℃~60℃),可以于 180 天内变为二氧化碳和水,而在土壤、海水等自然环境中,降解速度则比较慢。[2]

 

我们担心“全生物降解”这一过于绝对的说法,向消费者传达一种错误的信号,即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被丢弃至环境中,不会造成危害。另外,国际上很少使用“全生物降解”一词。


为防生物可降解塑料的使用招来新的环保难题,为防无良厂商鱼目混珠,将生物破坏性塑料片面地宣传为“可降解的”“生物可降解的”,我们建议,首先应禁止使用生物破坏性塑料,其次将术语“全生物降解塑料”改为“生物可降解塑料”。







标准建议二
明确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处置方式

如前文所述,生物降解材料的降解是有条件的。


事实上,“生物可降解”这一说法仍有一定的误导性。我们不希望的是,消费者将“生物可降解”误解为可以在各种自然环境中完成降解。

 

只有对生物降解材料废弃物单独回收,并堆肥处理,才能保证生物降解材料发挥最大程度的环保功效,这已经是国际共识。


对于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堆肥处理,国际上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标准,如 EN 13432、ASTM D6400 等。

这些标准主要从材料的崩解率、生物降解率,以及生成的堆肥质量等方面作出要求。


在《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注意到 4.4 条款“生态毒性”,同样对材料的堆肥降解有所规定:


4.4 生态毒性4.4.1 堆肥或水培降解过程对外释放物质和降解产物对生态环境不产生负面影响,并符合国家、地方法规。4.4.2 堆肥质量应符合 GB/T 20197-2006 中 5.2.3 表 2 要求。4.4.3 特选植物在引入可控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质后达到 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状,同时还要满足蚯蚓在引入可控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质后达到 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状。

我们感到疑惑:标准对材料的堆肥降解作出规定,是否指明符合这一标准的生物降解材料在使用后,应该或必须进行堆肥处理呢?我们希望标准中明确这一点。


如果是,我们建议,在产品的图形标志上,按照国家标准 GB/T 28206-2011,增加“在市政或商业设施中可堆肥”或“堆肥过程中可生物降解”的说明,使消费者清楚产品的处置方式,进而确保这类生物降解材料在使用后得到恰当的处置。




从目前各类标准的实施情况来看,强制性标准并非都是独立存在的,部分强制性标准依附于相关的技术法规。

 

研究表明,技术法规的发展离不开自愿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完善了技术法规体系,二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3]

 

通俗来说,因为法规具有强制性,所以经由法规引用的标准也间接获得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已经指出,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因此,我们建议海南省修订完善生物可降解相关法规,确保制定的生物可降解地方标准得到妥善执行。




法规建议一

规范“生物可降解”等多个易混淆名词的使用


我们知道,“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可堆肥”等名词用来描述某些环保产品的降解性能。

可惜的是,这些名词同样成为伪环保产品进行市场营销的幌子。以美国为例,上有联邦法规,下有各州法律,对这些名词的使用加以限制。

 

《美国联邦法规》第 16 章第 260 部分《环境营销指南》(联邦贸易委员会,2012 年)中,有如下要点:

 
(一)关于产品作出“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声明的规范1.或直接或含蓄地将产品歪曲为“可降解的”“生物可降解的”,带有欺骗性。
2.如果产品无法在处置后一年内完全降解,则宣称产品“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带有欺骗性。

对于通常会在填埋场 、焚烧厂和回收设施中处置的产品,宣称产品“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具有欺骗性,因为这些地方不具备一年内完全降解的条件。

 

(二)关于产品作出“可堆肥”声明的规范

1.由于市政或商业堆肥设施有限,如果产品的部分销售地区并不拥有堆肥设施,那么应当指出“您所在的社区可能没有合适的堆肥处理设施”;


2.尽管产品的销售地区拥有市政或商业堆肥设施,但产品无法在家庭堆肥装置中实现安全而及时的降解,那么应当指出“产品不适宜于家庭堆肥”。

 

相比联邦法规,加州的《公共资源法》对这些名词的使用有更为严苛的要求:

 

关于产品作出“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声明的规范:

所有塑料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只由塑料制成)都不允许仅标示“可降解”“生物可降解”,而应当提供具体的限定,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产品降解的环境条件和所需时间。




法规建议二

明确在哪些产品应用生物降解材料最具效益


欧盟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方针在《循环经济中的欧洲塑料战略》(欧盟委员会,2018 年)中有所表述。


该战略既承认生物降解材料可能在塑料污染问题上发挥作用,也承认生物可降解塑料可能带来环境风险。
 
因此,旨在降低塑料产品环境影响的欧盟指令 EU 2019/904(欧洲议会,2019 年 6 月)中,对宣称由“生物可降解”“可堆肥”材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产品的使用,同样作出限制。
 
当前,欧盟正致力于结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评估生物降解材料在哪些产品应用效益最高。

欧盟期望根据评估结果,在相关领域鼓励使用或限制使用,强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生物可降解塑料,从而推动市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4]
 
我们相应建议,海南省制定《海南省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名录》,名录分强制类、建议类、禁止类,并动态维护更新,防止由于生物可降解塑料被误用、滥用,而造成新的环境问题。


引用:[1]张芮菡.可降解塑料的种类与应用现状[J].当代化工研究,2019(01):20-21.[2]江东洲,刘昊.海南“限塑”变“禁塑”,该用啥代替[N].科技日报,2019-03-01.[3]刘春青,于婷婷.论国外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J].科技与法律,2010(05):39-44.[4]Crippa M,De Wilde B,Koopmans R,et al.A circular economy for plastics: Insights from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to inform policy and funding decisions[J].2019.


编辑 : 摆脱塑缚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内容及意见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与阿拉善SEE的立场或政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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